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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视界】以房屋買賣合同形式為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逾期则房屋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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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13 00:23: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7)最高法民申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雙辽天益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居處地:吉林省雙辽市辽南街劳動局辦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刘闯,该公司总司理。

拜托代辦署理人:丁洪廣,男,1965年10月15日诞生,汉族,该公司人员,住辽宁省沈陽市大东區。

拜托代辦署理人:石亮,辽宁良朋状師事件所状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宝成,男,1969年10月1日诞生,汉族,住吉林省雙辽市。

拜托代辦署理人:谢智新,雙辽市辽西街道法令辦事所法令事情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小峰,男,1963年4月8日诞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區。

再审申请人雙辽天益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天益公司)因與被申请人杨小峰、丁宝成民間假貸胶葛一案,不平吉林省高档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208号民事裁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對本案举行了审查,現已审查闭幕。

天益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1、二审法院對付天益公司承當担保责任的究竟認定不清。1.丁宝成與杨小峰在《告貸协定》中商定,杨小峰向丁宝成告貸,并用天益公司開辟的金鼎花圃衡宇作為告貸的典質,但天益韓國魔力布,公司對该《告貸协定》其實不知情,亦未在《告貸协定》的担保人處具名盖印。2.天益公司在與丁宝成签定的《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中和向丁宝成出具的房款《收條》上,未表白天益公司系包管人身份或對杨小峰告貸举動承當担保责任。3.在天益公司向丁宝成出具的房款《收條》上標注的“杨小峰告貸”或“此款抵A區杨小峰工程款”字样,系天益公司為告终算時便于辨認拜托杨小峰賣房环境而標注,有了這些標注便可以向杨小峰付出工程款,此中“杨小峰告貸”的意思是杨小峰向天益公司告貸。4.天益公司供给新證据两份,别離為吉林省高档人民法院法官王钰、刘忠即是2016年5月13日所作的《听證笔录》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士木、崔巍巍于2014年1月17日對杨小峰的《扣問笔录》,拟證實杨小峰自認其與天益公司之間的瓜葛是受托賣房,并不是天益公司為杨小峰的告貸供给担保。(二)1、二审裁决合用法令毛病。1.本案不组成表見代辦署理。丁宝成、杨小峰和天益公司對《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和房款《收條》各有分歧概念,吉林省高档人民法院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劃定認為,“天益公司出具認购书和收條的举動,使丁宝成有来由信赖杨小峰有代辦署理权,代辦署理天益公司许诺担保。”而究竟上,杨小峰在向丁宝成告貸時,未以天益公司名义订立担保合同,亦未作出代表天益公司许诺担保的意思暗示,也就不克不及得出出借人有来由信赖杨小峰有代辦署理权的结论,即本案不组成表見代辦署理。天益公司出具的房款《收條》上,既未注明杨小峰系天益公司的代辦署理人,亦未注来日诰日益公司對杨小峰告貸举動承當担保责任。2.本案不是讓與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國担保法》的相干劃定,并無所谓的非典范担保即讓與担保。讓與担保在學界属于物权担保中的非典范担保,是一種商定担保,依當事人商定而產生,如在實際中呈現,一样亦合用相干法令劃定,即讓與担保的設定應以书面情势設定。天益公司签定《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及《收條》的目標是信赖杨小峰能居間先容丁宝成采辦天益公司開辟的商品房,底子没有為告貸担保的意思。天益公司不熟悉丁宝成,對杨小峰向其告貸绝不知情,不是《告貸协定》确當事人,未在《告貸协定》上具名、盖印,没有任何情势的许诺暗示。天益公司未與丁宝成告竣担保合意,丁宝成也未供给任何担保合意的證据。另《告貸协定》商定的因此衡宇作典質,其實不因此衡宇交易合同為担保,即本案不是讓與担保。综上,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劃定,申请再审。

丁宝成提交书面定見称:(一)丁宝成與杨小峰之間的《告貸协定》真實有用,该协定商定内容是天益公司赞成的,固然没有具名,但究竟上天益公司给丁宝成出具了《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及房款《收條》,證了然天益公司担保举動正當有用。(二)天益公司為出具的收條上標注的“杨小峰告貸”字样是為了辨認杨小峰與天益公司配合向丁宝成告貸,由杨小峰出具《告貸协定》,天益公司供给《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及《收條》作為告貸典質担保,以是天益公司在收條上作出了標注“杨小峰告貸”字样。(三)關于天益公司供给的新證据,杨小峰是本案的义務主體,是為天益公司建楼告貸,其表述有侵害债权生齿宝成长處之嫌。杨小峰與天益公司是配合告貸,相互之間存在法令上的厉害瓜葛,杨小峰報告中對天益公司有益的内容不克不及作為證据利用。(四)關于法令合用問题,天益公司用《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及《收條》典質担保的举動,在法令上到底是讓與担保或其他性子的担保,當事人其實不清晰,其性子由法院肯定。

杨小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定見。

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天益公司给丁宝成出具《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及《收條》的举動是不是组成對杨小峰與丁宝成之間《告貸协定》的担保。

起首,考查两邊签定交易合同的真實意思是為假貸合同設定担保,仍是為了經由過程付出對價得到交易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权,是處置本案胶葛的根本。

杨小峰與丁宝成之間的《告貸协定》中明白商定了在杨小峰不克不及了偿告貸的环境下,协定列明的多套金鼎花圃室第楼即归丁宝成所有,而天益公司與丁宝成签定的《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和《收條》所触及的室第楼與《告貸协定》彻底吻合。可從上述證据来考查衡宇交易合同两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一方面,丁宝成明显并没有采辦该房產的意思,缘由在于丁宝成已與杨小峰签定了中華職棒ptt,告貸协定,明白将金錢交付给杨小峰,而并不是将购房款交付给衡宇的所有权人天益公司,可見,其真實意思是與杨小峰之間建立假貸合同瓜葛,并不是采辦天益公司的房產;另外一方面,天益公司亦承認丁宝成并未缴纳任何购房款,而其依然向丁宝成出具了收款收條,且在《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中明白商定“本認购书付款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條為准”,即天益公司在未收到任何购房款的环境下即承認丁宝成已實行了衡宇交易合同項下的付款义務,使本身承當了交付衡宇的义務和责任。天益公司作為商本家兒體,上述举動不合适交易合同實行的根基法则,明显,天益公司在签定認购书和開具收條之時已通晓丁宝成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買房人,且其本身也并没有交付上述衡宇的真實意思。综上,本案所涉衡宇交易合同的两邊當事人均没有一方获得衡宇價款、一方得到交易合同標的物即案涉衡宇所有权的真實意思。天益公司與丁宝成签定的《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并不是真正的衡宇交易合同。

固然天益公司并未在杨小峰與丁宝成的《告貸协定》上担保人處盖印确認,也未在《金鼎花圃室第認购书》上载明為告貸供给担保,可是認购书所触及的房產與《告貸协定》所列明的典質房產彻底吻合,且在天益公司给丁宝成出具的房款《收條》上,交款单元為“丁宝成(杨小峰)”,收款方法為“杨小峰告貸”,可見,天益公司出具该收條的举動與杨小峰存在必定联系關系,從現有證据来看,天益公司與丁宝成签定衡宇交易合同的举動可以或许與《告貸协定》中關于告貸人杨小峰不克不及了偿告貸時以衡宇补偿的商定相印證,即天益公司以與丁宝成签定認购书和出具收條的举動,暗示愿為杨小峰與丁宝成之間的告貸协定供给担保。退一步讲,即便天益公司其實不承認供给担保的意思暗示,天益公司也未在《告貸协定》上的担保人處题名盖印,但其出具認购书和收條的举動足以使相對于生齿宝成信赖其获得了《告貸协定》上所列明的房產的所有权的预期转讓,也就是對《告貸协定》商定房產供给担保的承認,同時,在《收條》上载明的“杨小峰告貸”字样,更使得杨小峰具备了天益公司许诺供给担保的客觀表象,二审法院認定丁宝成有来由信赖杨小峰有代辦署理权,代辦署理天益公司许诺担保,组成表見代辦署理,合用法令并没有不妥。

至于天益公司提出的其與杨小峰之間是拜托售房瓜葛的抗生髮液,辩来由,并未供给任何书面合同或其他買賣老例作為左證,且天益公司在未收到任何购房款的环境下即给杨小峰供给的“购房人”丁宝成出具多套衡宇的認购书和收款收條,與常理不符,也不合适拜托賣房的屏東借款,買賣習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诉讼證据的若干劃定》第七十三條劃定:“两邊當事人對统一究竟别離举出相反的證据,但都没有足够的根据否認對方證据的,人民法院理當連系案件环境,果断一方供给證据的證實力是不是较着大于另外一方供给證据的證實力,并對質明力较大的證据予以确認”。丁宝成供给的證据可以或许證實其主意的法令究竟和法令瓜葛具备高度的盖然性,以交易合同的情势為假貸合同供给担保的證据链條完备、逻辑清楚周密,而天益公司關于辩驳現有究竟的主意均無證据支撑,天益公司在再审审查中供给的两份笔录是1、二审阶段杨小峰對法院的相干報告,不克不及作為新證据举行認定,且杨小峰作為主债務人,與本案的审理成果有厉害瓜葛,其在1、二审阶段有屡次互相抵牾的報告,不足以作為天益公司抗辩来由的左證,故天益公司的上述抗辩来由本院難以采信。

其次,在厘清當事人真實意思暗示為担保的根本上,進一步讲求两邊之間是不是建立和建立何種担保法令瓜葛,是本案合用法令的關頭。

《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國担保法》劃定的担保分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而担保物权又分為典質权、質权和留置权,本案固然不属于上述着名担保,但在相干司法诠释及法令理论和司法實践中确認的非典范担保物权另有優先权、所有权保存和讓與担保。本案以商品房交易合同為民間假貸供给担保,并商定告貸到期不克不及了偿的则衡宇归出借人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劃定》(如下简称民間假貸司法诠释)第二十四條關于“當事人以签定交易合同作為民間假貸合同的担保,告貸到期後告貸人不克不及還款,出借人哀求實行交易合同的,人民法院理當依照民間假貸法令瓜葛审理,并向當事人释明變動诉讼哀求。當事人回绝變動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告状。依照民間假貸法令瓜葛审理作出的裁决見效後,告貸人不實行見效裁决肯定的款項债務,出借人可以申请拍賣交易合同標的物,以了偿债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了偿告貸本息之間的差额,告貸人或出借人有权主意返還或抵偿”的劃定,案涉担保的性子理當属于上述法條劃定的担保。在以商品房交易合同的方法供给担保的环境下,當事人之間构成担保法令瓜葛的條件前提并不是签定书面担保合同,名為交易實為担保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在民間假貸案件中家常便饭,债務人或第三人與债权人签定不動產交易合同,商定将不動產交易合同的標的物作為担保標的物,但并未現實转讓不動產所有权,而是转讓物权等待权,且在债務人不克不及實行還款义務之時,也不克不及转移所有权,而是举行清理,即對担保標的物举行拍賣折價後從價款中受偿。天益公司提出的两邊并没有担保合同是以不组成讓與担保的抗辩来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天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劃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的诠释》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劃定,裁定以下:

驳回雙辽天益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學林

审 判 员 武建华

审 判 员 李桂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記 员 纪百家樂, 微微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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