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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一槌定音!最高法:原告主张出資為投資,如不能證明则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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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12 23:53: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出資人(原告)主意其出資為投資法令瓜葛的,應供给證据證明其與合同相對于方就互助項目投資的危害承當、運营辦理等方面的商定,仅凭仗其出資转款凭證不克不及證實投資法令瓜葛中同享收益、共担危害的法令性子,故應依照告貸瓜葛處置,更合适證据法则和法令劃定。 2.按照《民間假貸司法诠释》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劃定,除天然人之間的假貸外,天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假貸瓜葛中,假貸@两%35E5k%邊對利%d1lgR%錢@商定不明或出借人主意系投資瓜葛的,可按照告貸人的告貸用處等現實环境,裁夺该告貸的利錢计较尺度。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劃定,對付原告撤回對部門被告告状的申请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對该申请在裁决項下作出處置的,属于步伐存在瑕疵,可是不足以致使案件發還重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中建伟業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居處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區新開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宋進金,该公司履行董事兼总司理。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代江涛,北京华贸硅谷(太原)状師事件所状師。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鲍佩佩,北京华贸硅谷(太原)状師事件所状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凤英,女,1962年10月2日诞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區。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张刚,山西元升状師事件所状師。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李晨光,山西元升状師事件所状師。

上诉人大同中建伟業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中建公司)與被上诉人武凤英合同胶葛一案,不平山西省高档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436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後,依法构成合议庭,開庭举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公司的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代江涛、鲍佩佩,被上诉人武凤英的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张刚、李晨光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中建公司上诉哀求:一、依法撤消(2018)晋民初436号民事裁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哀求,或裁定發還山西省高档人民法院從新审理;二、本案的1、二审诉讼用度、顾全用度由被上诉人包袱。究竟與来由:(一)一审法院認定本案根本法令瓜葛為投資法令瓜葛所根据的“口頭商定”無任何證据予以左證,與科目紊乱的汇款凭證抵牾,且不合适常理,原审裁决究竟認定不清、法令合用毛病,應予撤消。本案證實法令瓜葛建立、合同消除前提成绩等内容均来历自被上诉人的单方報告,而與其告竣所谓“口頭协定”的相對于方即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身死,被上诉人也没法供给书面协定予以支撑。被上诉人供给的銀行汇款凭證,附加信息及用處一栏中显示為“投資”“购房款”“购地款”“来往”“告貸”等金錢用處不明白、不详细。(二)本案存在多個收款主體,被上诉人没法證實收款主體與本案的瓜葛,特别转给大同市益同房地產開辟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益同公司)的金錢與本案無联系關系,不该在本案中予以認定。被上诉人供给的(2015)晋民初字第37号及(2018)最高法民终199号两份民事裁决認定主體混淆的来由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居處地均不异,其實不包括財政账目混淆,按照這两份裁决肯定的究竟,在被上诉人武凤英向益同公司转账的2012年3月20日、21日,两公司還没有產生主體混淆。(三)本案認定补偿截止2019年3月18日丧失14174万元及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的丧失没有究竟、法令根据。被上诉人武凤英無證据乃至未向法院報告過违约後若何补偿的商定内容,即使要参考民間假貸司法诠释的精力,也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劃定》第二十九條的劃定,未商定借期内利率也未商定過期利率,應依照6%的利率计较。(四)本案已跨越诉讼時效。被上诉人所诉金錢產生于2011年至2012年間,至其告状之時,已长达六年之久。(五)一审的审理存在紧张违背法定步伐的情景,理當裁定撤消一审裁决。第1、一审中武凤英撤回了對重汽团體的告状,依照法令劃定,一审理當出具裁定,裁定對原涉案主體撤消的事項,但一审没有下裁定。第二,第三次開庭時,經一审法院释明,被上诉人變動了其诉讼哀求,但其變動诉讼哀求後,一审法院既未赐與上诉人答辩和举證的刻日,也未组织開庭审理,直接褫夺了上诉人質證、答辩的权力。第三,本案中關于被上诉人转入益同公司的金錢的性子,從被上诉人供给的汇款凭證看,没法證實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為查明究竟,一审法院應追加益同公司為本案的第三人,一审法院不予追加系漏掉必需加入诉讼确當事人。

武凤英答辩称,哀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数上诉哀求。究竟與来由:(一)一审裁决認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准确。一、一审被上诉人提交的銀行转账明细、涉案項目標對外贩賣环境等證据,足以證實被上诉人根据互助瓜葛向上诉人供给資金的究竟已真實產生。還有一审法院調取的,被上诉人受上诉人指令向房地產項目地皮出讓方直接付款的凭證,更進一步的對本案當事两邊的互助瓜葛加以印證。二、互助開辟房地產項目瓜葛的建立和合同見效不以书面情势為要件。三、被上诉人在涉案房地產操持阶段注入互助資金,更印證了與上诉人世存在的互助瓜葛。四、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付出的資金总额應為8000万元。按照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見效裁决书确認的究竟,益同公司向上诉人讓渡股权的举動產生在2011年10月間,即在那時已签订了相干讓渡协定,付出大部門讓渡價款,两邊對股权變動已举行了本色性的實行。(二)因上诉人未按商定交付所许诺的收益,被上诉人有权消除两邊互助瓜葛,收回資金,并请求补偿丧失。原审裁决将被上诉人經濟丧失按投資总额的24%/年计较,合适法令劃定。(三)本案的诉讼時效起算點應從告状之日起算。且上诉人一审時代未针對本案诉讼時效提出抗辩,二审時代提出的,法院不该予以支撑。(四)一审审讯步伐正當,不存在违法情景。一审第三次開庭時,答辩人對付本案第二項诉讼哀求向法院申请變動,诉讼哀求變動後,一审法院曾屡次请求上诉人對此颁發定見,并赐與其足够的答辩期,上诉人仍未提出任何定見,系上诉人自行抛却答辩、質證的权力。本案現有證据足以證實上诉人占据、利用涉案資金的究竟,益同公司只是代為接管過部門涉案資金的主體,其與本案诉争標的既無自力哀求权,又與案件處置成果不存在法令上的厉害瓜葛,不属于本案必需加入诉讼确當事人。

武凤英向一审法院告状哀求:一、哀求判令中建公司、中國重型汽車团體有限公司(如下简称重汽团體)返還武凤英8000万元;二、哀求判令中建公司、重汽团體补偿武凤英經濟丧失22000万元;三、本案的诉讼用度、顾全用度由中建公司、重汽团體承當。

一审法院認定究竟:武凤英于2011年8月19日,分三次向中建公司汇款150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處”中载明“投資”。2011年8月19日,邓某向中建公司汇款160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處”中载明“购地款”。2011年12月31日,邓某向中建公司汇款100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處”中载明“购房款”。證人邓某證實其是受武凤英拜托付出于中建公司互助购地金錢目,此中汇款单是金额1000万元用處错写為购房款,其資金来历于武凤英。中建公司承認收到4100万元,供给收條显示金錢性子為告貸。2011年10月19日,武凤英向中國重汽团體大同齿轮有限公司(如下简称重汽齿轮公司)汇款130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處”中载明“预支款”。2011年10月20日,武凤英向重汽齿轮公司汇款600万元。2012年3月20日,邓某向益同公司汇款32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處”中载明“房款”。2012年3月20日,大同市城區天悦衣饰名品店向益同公司汇款8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處”中载明“购地款”。2012年3月21日,武凤英向益同公司汇款60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處”中载明“告貸”。2012年3月21日,武凤英向益同公司汇款1000万元,“用處”中载明“来往”。2012年3月21日,武凤英向益同公司汇款1000万元,“用處”中载明“来往”。武凤英承認汇给益同公司的3000万元退回1000万元,現實汇款2000万元。以上武凤英認為共向中建公司及指定账户汇款8000万元。中建公司承認收到6000万元。武凤英供给的李宁、张磊與中建公司、西安安顿置業有限公司、益同公司、段方亚股权讓渡胶葛一案的見效裁决,認定中建公司與益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居處地均不异,属于法人人格混淆情景。

另,颠末一审法院释明,武凤英變動诉讼哀求,将原第二項哀求判令中建公司、重汽团體补偿武凤英經濟丧失22000万元變動為哀求判令中建公司、重汽团體按年利率24%补偿武凤英資金占用時代的經濟丧失(丧失计较至付清之日,截止2019年3月18日為14174万元)。中建公司承認2011年王建忠给付重汽齿轮公司1900万元是武凤英受其指令向重汽齿轮公司汇款的。對變動诉讼哀求、补偿计较根据及两份裁决,中建公司称随後供给定見,經屡次敦促,未供给相干定見。

一审法院認為,關于重汽团體的主體問题,經一审法院向武凤英释明,中建公司和重汽团體没有托管瓜葛,固然中建公司未能供给托管合同,武凤英承認重汽团體不是中建公司的托管方,撤回對重汽团體的告状,该撤回不违反法令的劃定,一审法院予以准予。

關于本案是投資法令瓜葛仍是告貸法令瓜葛。武凤英称其與中建公司原法定代表生齿頭商定,由武凤英向中建公司供给與中建公司注册資金不异比例資金,用于付出该項目用地地皮出讓金等用度,并许诺項目完成後,武凤英可得到该項目中贸易項目標5万平方米自力贸易面积(每层1万平方米,共5层并送地下两层)的回報,依口頭商定向中建公司付款和中建公司注册資金同等的8000万元,其提交的付给中建公司金錢大多备注為购地款,此中2000万元直接付给了項目標地皮出讓方,能印證武凤英和中建公司是投資瓜葛。中建公司抗辩两邊是告貸瓜葛,并供给收條予以證實。一审法院認為,法令瓜葛的界定,理當由當事人那時的真實意思暗示和合同的本色内容来肯定。武凤英與中建公司之間虽没有书面的投資合同,但從转款的备注、数额和直接转款到中建公司開辟的項目阐明武凤英與中建公司之間為投資瓜葛,中建公司抗辩是告貸瓜葛因為没有告貸合同和利錢的付出,不合适民間假貸的常理和習气,该院不予采信,故武凤英、中建公司两邊之間認定為投資法令瓜葛。

關于武凤英投資的数额。武凤英認為投資数额為8000万元,中建公司承認收到6000万元。一审法院認為,關于武凤英转入益同公司的2000万元,武凤英称受中建公司的指令且供给見效裁决認定该公司和中建公司主體混淆,連系本案武凤英依口頭商定向重汽齿轮公司汇款1900万元,中建公司承認,一审法院認為中建公司收到金錢数额為8000万元。

關于中建公司是不是應返還武凤英的投資款及承當补偿經濟丧失的责任。一审法院認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九十七條的劃定,中建公司在衡宇具有交付前提後,一向回绝依照商定交付商店,使武凤英没法實現互助的目標,武凤英有权消除與中建公司之間的互助瓜葛,收回投資本錢,并请求其补偿丧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劃定:“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合同义務或實行合同义務不合适商定,给對方造成丧失的,丧失补偿额理當至關于因违约所酿成的丧失,包含合同實行後可以得到的长日本瘦身產品,處,但不得跨越违背合统一方订立合同時预感到或理當预感到的因违背合同可能酿成的丧失。”武凤英根据两邊口頭商定向中建公司付出投資款,中建公司項目完成後,未依约向武凤英交付投資回報,也現實没法實行,故武凤英请求中建公司返還投資款及补偿丧失的哀求應予支撑。為庇護投資者的正當权柄,斟酌到案涉金錢投資回報應當是几多,因為中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归天没法查清,武凤英對此并没有错误,武凤英投入的資金,用于項目開辟,该項目已完成,中建公司已收益,故武凤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劃定》相干精力,请求中建公司根据投資款转入的時候按年利率24%计较丧失應予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九十四條、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和《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第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

本院二审時代,當事人环抱上诉哀求依法提交了證据。本院组织當事人举行了證据互換和質證。中建公司提交了國有扶植用地利用权出讓合同三份,證實中建公司受讓获得案涉項目地皮的時候是2013年4月17日,晚于武凤英打款時候,即在涉案項目地皮用處還没有计劃等环境下,武凤英根据口頭协定投資巨额資金不合适贸易常理,且涉案項目地皮的出讓方是大同市河山資本局,一审裁决确認武凤英将此中2000万元直接付给項目地皮出讓方與究竟不符。

武凤英對中建公司提交的上述三份合同的真實性不持贰言,對質明内容及證實目標有贰言,認為该三份合同不属于新證据的范围,不克不及作為本案新證据利用;且虽地皮出讓合同在2013年4月17日构成,但地皮項目標發生和互助方获得该三宗地皮远早于2013年,互助開辟地皮其實不能以获得地皮利用权合同的日期来肯定两邊的互助時候。

本院對中建公司二审時代提交的三份國有扶植用地利用权出讓合同認證認為,该三份合同在一审時代已存在,且是中建公司自行保存的合同,不克不及作為本案的新證据利用。

本院二审對一审法院查明的究竟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按照當事人上诉及答辩定見,本案二审的争议核心為:一、本案武凤英與中建公司之間是何種法令瓜葛;二、中建公司是不是理當向武凤英返還涉案金錢,返還的数额是8000万元仍是6000万元;三、本案依照年利率24%计较資金占用時代的丧失是不是合适法令劃定。

關于武凤英與中建公司之間是何種法令瓜葛的問题。本案中,武凤英诉称其與中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口頭商定互助開辟涉案房地產項目,商定的内容為:由武凤英投資與中建公司注册資金不异比例資金即8000万元,用于付出该項目用地地皮出讓金等用度,该項目完成後,武凤英可得到该項目中贸易項目標5万平米自力贸易面积。因中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在2016年归天,上述究竟現已没法查證。武凤英提交了其付出金錢的12笔备注有“投資”“购地款”“购房款”“来往”等内容的銀行转账記實,此中有1900万元汇入了重汽齿轮公司。按照一审中重汽团體的報告,中建公司經拍賣步伐购得重汽齿轮公司被當局征收的地皮,開辟涉案項目,武凤英認為1900万元投資款直接汇入了涉案項目地皮的出讓方即重汽齿轮公司,可更進一步證實涉案的金錢為投資款。可是武凤英未提交證据證明其與中建公司就涉案房地產開辟項目投資開辟的危害承當、運营辦理等方面的商定,唯一上述转款凭證不合适投資法令瓜葛中同享收益、共担危害的法令性子。鉴于武凤英現實向中建公司给付了9000万元金錢,在本案告状時仍有8000万元未奉還,武凤英一审告状時亦是请求中建公司返還其8000万元資金,本案依照告貸瓜葛處置,更合适證据法则和法令劃定。故一审認定武凤英與中建公司之間為投資法令瓜葛属法令合用不妥,應予以改正。

關于中建公司理當向武風英返還涉案金錢详细金额問题。按照武凤英提交的转款記實,可以證實其向中建公司付出了6000万元金錢,向益同公司付出了3000万元金錢,益同公司在2012年6月14日返還了1000万元,残剩8000万元虽未商定金錢利用刻日,但自武凤英向一审法院告状请求返還後,中建公司仍未了偿,视為已逾還款刻日,中建公司理當實時向武凤英了偿。中建公司承認其現實收到武凤英告貸6000万元,對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認。武凤英在2012年3月21日、2012年3月22日向益同公司账户转账3000万元残剩還没有奉還的2000万元,按照武凤英提交的已見效的(2018)最高法民终199号民事裁决認定,2011年10月18日趋同公司原股东李宁、张磊與中建公司签定《股权讓渡协定书》将益同公司的全数股权100%讓渡给中建公司,该《股权讓渡协定》正當有用,在该协定建立見效時益同公司的全数股权已讓渡至中建公司,讓渡以後,中建公司、益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居處地均不异,属于法人人格混淆的情景。因益同公司和中建公司已為本院見效裁决認定為公司人格混淆,故武凤英汇入益同公司的2000万元亦理當由中建公司了偿。中建公司關于公司人格混淆的時候理當肯定在益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變動之日即2013年6月份的上诉来由不克不及建立。

關于資金占用時代的丧失若何计较的問题。因武凤英未提交證据證明涉案金錢的长處分派的究竟,本案的涉案金錢依照告貸瓜葛處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劃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天然人之間@假%2825q%貸對利%d1lgR%錢@商定不明,出借人主意付出利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除天然人之間假貸的外,假貸@两%35E5k%邊對假%2825q%貸@利錢商定不明,出借人主意利錢的,人民法院理當連系民間假貸合同的内容,并按照本地或當事人的買賣方法、買賣習气、市场利率等身分肯定利錢”之劃定,并連系庭审查明的武凤英向中建公司转款後,中建公司用于涉案的商品房項目開辟,且按照中建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宋進金的報告,今朝涉案商品房開辟項目已有部門竣工并交付利用的究竟,本院裁夺武凤英的涉案金錢的利錢参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两倍计较至金錢現實還清之日止。又因武凤英、中建公司均未提交證据證明涉案金錢的利用刻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告貸人理當依照商定的刻日返還告貸。對告貸刻日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克不及肯定的,告貸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告貸人在公道刻日内返還”的劃定,涉案金錢資金占用時代的利錢理當自武凤英转款的第二日起计较。即此中3100万元自2011年8月20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武凤英告状之日2018年7月2日计為2172万元,以後的利錢计较至現實偿清之日止;此中1900万元自2011年10月21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至武凤英告状之日2018年7月2日计為1286万元,以後的利錢计较至現實偿清之日止;此中1000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至武凤英告状之日2018年7月2日计為650万元,以後的利錢计较至現實偿清之日止;此中3000万元自2012年3月22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至2012年6月14日计為84万元,2000万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至武凤英告状之日2018年7月2日计為1196万元,以後的利錢计较至現實偿清之日止。以上利錢计较至一审告状之日总计5388万元。

别的,對中建公司提出理當追加益同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問题。根据已見效的(2018)最高法民终199号民事裁决認定,益同公司在其全数股权100%讓渡给中建公司後,其已存在與中建公司人格混淆的情景,本案的审理成果與益同公司不存在法令上的厉害瓜葛,益同公司不加入本案诉讼亦不會對查清本案究竟發生本色影响,故一审法院未追加益同公司為本案第三人不违背相干法令劃定。

對中建公司上诉称武凤英所诉金錢產生在2011年至2012年間,至其告状之時已长达六年之久,跨越诉讼時效的問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总则》的相干劃定,诉讼時效時代自权力人晓得或理當晓得权力遭到侵害和义務人之日起计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告貸人理當依照商定的刻日返還告貸。對告貸刻日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克不及肯定的,告貸人可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告貸人在公道刻日内返還”之劃定,武凤英在2011年至2012年間向中建公司付出金錢,两邊均未举證證明涉案金錢的利用刻日,故武凤英在2018年告状请求中建公司返還其資金,未跨越诉讼時效。另,中建公司在本案一审時并未對诉讼時效提出抗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事案件合用诉讼時效轨制若干問题的劃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在一审時代未提出诉讼時效抗辩,在二审時代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其有新的證据可以或许證實對方當事人的哀求已過诉讼時效時代的情景除外”之劃定,中建公司在二审時代提出诉讼時效抗辩但未提交新的證据證實武凤英的哀求已過诉讼時效時代,故本院不予支撑。

對中建公司上诉提貓草種子,出的一审中武凤英撤回了對重汽团體的告状,依照法令劃定,一审理當出具裁定,裁定對原涉案主體撤消的事項,但一审没有出具裁定,及一审第三次開庭時武凤英變動了诉讼哀求,一审法院未赐與中建公司答辩、举脂流茶,證刻日也未组织開庭,紧张违背法定步伐,應予發還重审的問题。經审理查明,武凤英在一审诉讼進程中撤回了對重汽团體的告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劃定,對该申请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對该項申请在裁决項下作出處置,步伐存在瑕疵,可是不足以致使本案發還重审;一审第三次庭审時,武凤英變動了诉讼哀求,但經一审法院屡次敦促,中建公司未提交书面定見,可视為中建公司對此抛却答辩,中建公司的该項上诉来由亦不克不及建立。

综上,中建公司的上诉哀求部門建立,本院在查明究竟的根本上予以改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假貸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劃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劃定,裁决以下:

1、保持山西省高档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436号民事裁决第一項;

2、變動山西省高档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436号民事裁决第二項、第三項為:大同中建公司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見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還武凤英告貸8000万元并付出同期貸款利率的两倍利錢(此中3100万元自2011年8月20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武凤英告状之日2018年7月2日计為2172万元;此中1900万元自2011年10月21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至武凤英告状之日2018年7月2日计為1286万元;此中10中醫根治牛皮癬,00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至武凤英告状之日2018年7月2治療香港腳, 日计為650万元;此中3000万元自2012年3月22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至2012年6月14日计為84万元,2000万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两倍计较至武凤英告状之日2018年7月2日计為1196万元;上述利錢计较至武凤英告状之日即2018年7月2日合计為538屋瓦翻修,8万元;以後的利錢以8000万元為基数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两倍计较至現實偿清之日止)。

若是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實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劃定,更加付出延迟實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41800元,顾全费5000元,合计1546800元,由大同中建公司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包袱936247元,由武凤英包袱6105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500元,由大同中建公司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包袱694902元,由武凤英包袱455598元。

本裁决為终审裁决。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杜 军

审 判 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沈 佳

书 記 员 杨 鹏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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