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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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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12 23:54: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原告周某霖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1、判令撤消二被告《仳離协定书》中第三條第4項:“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A号的衡宇自己在女方名下,此後归女方所有,欠銀行的衡宇残剩貸款本息由女方賣力了偿”。

究竟和来由:二被告系伉俪瓜葛,1999年11月25日成婚。2003年,齐某峰曾向周某霖告貸48万元,但未依照商定還款。2006年7月4日,周某霖與齐某峰、王某君及赵皮革保養,某英签定《還款协定》,商定齐某峰與王某君每個月30日前了偿4000元,至2016年3月25日前還清,如累计3次不克不及還款须付出5万元违约金。

2015年10月27日,齐某峰與朱某涵协定仳離,其《仳離协定书》第三條第4款商定:“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A号的衡宇自己在女方名下,此後归女方所有,欠銀行的衡宇残剩貸款本息由女方賣力了偿”。經上述协定,齐某峰在仳離時几近净身出户,還背负了巨额债務。

2017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书,终审裁决齐某峰、王某君于该裁决見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周某霖欠款37.8万元,并付出违约金5万元。但厥後只有王某君付出了欠款53542.75万元,無其他財富可供履行,齐某峰未實行裁决请求的给付义務。但被告齐某峰未實行该見效裁决。2015年10月27日,被告齐某峰同被告朱某涵协定仳離,并协定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A号号衡宇(膳食纖維飲料,如下简称A号衡宇)归為女方所有。案涉A号衡宇系齐某峰、朱某涵婚姻存续時代采辦,属于伉俪配合財富,但仳離時将衡宇全数劃归朱某涵所有,而齐某峰背负了包含兴業銀行的160万元的债務和欠周某霖的债務,系较着歹意逃躲债務。

仳離後齐某峰從朱某涵處賣房获得的260万元中拿了120多万元還了銀行貸款,這是齐某峰與朱某涵仳離後新的法令瓜葛,不克不及以此否定朱某涵在仳離中不合法分得的價值260万元財富。周某霖對齐某峰享有的债权在2006年已肯定,齐某峰在仳離中本應分得足以了偿原告债務的財富却選擇抛却,致使没法實行還款义務,紧张陵犯了周某霖的长處。固然衡宇已經過朱某涵再次讓渡,但不影响《仳離协定书》條目的撤消。A号衡宇固然已不克不及返還,但民事举動被撤消後,當事人因该举動获得的財富理當返還给遭到丧失的一方。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涵辩称,分歧意周某霖的全数诉讼哀求,来由以下:第一,朱某涵其實不清晰周某霖與齐某峰之間的债权债務,其與齐某峰婚姻瓜葛存续時代,齐某峰做買賣的收入也没有拿回家里;

第二,其與齐某峰成婚後2009年就把原栖身的衡宇買了,采辦了A号衡宇,後一向栖身在该衡宇,後齐某峰说由于谋劃必要錢,以是用A号衡宇举行典質向銀行貸款,以朱某涵的名义貸款,在2015年典質貸款160万元,每個月還款9千余元;到2016年時經濟坚苦,由于銀行催還本金,以是那時若是不賣房不成能還本,并且A号衡宇也會被銀行拍賣,以是就賣房了偿清偿務,A号衡宇属于齐某峰和朱某涵的伉俪配合財富;

第三,《仳離协定书》中關于財富的商定不属于無偿讓渡財富,由于此中包括了後代扶養的問题,并且衡宇上也有一個典質貸款,貸款系朱某涵本身了偿。

被告齐某峰辩称,赞成朱某涵的上述答辩定見,分歧意周某霖的全数诉讼哀求,来由以下:A号衡宇已在2015年6月因貸款用于谋劃而典質给銀行,厥後谋劃失败必要了偿銀行的告貸,是以就把A号衡宇出售,賣房款一部門了偿銀行貸款,一部門归朱某涵。

在仳離朋分A号衡宇時,斟酌到孩子由朱某涵扶養,且衡宇上的典質貸款160万元是齐某峰谋劃的欠债,以是举行如许分派,根基就是均匀朋分了衡宇價值,不存在藏匿資產或歹意逃债的意思,是齐某峰和朱某涵仳離時的真實意思暗示,没有加害到周某霖的长處。

法院查明

朱某涵與齐某峰原系伉俪,二人于1999年11月25日挂号成婚,于2015年10月27日在民政部分挂号仳離。挂号仳離當日,朱某涵與齐某峰签定《仳離协定书》,重要内容為:……後代归女方扶養,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A号的衡宇自己在女方名下,此後归女方所有,欠銀行的衡宇残剩貸款本息由女方賣力了偿;五、两邊若是有本身創辦的買賣中藥生髮水,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務由各自承當。4、两邊對本协定的签定和實行有争议時,應协商解决;协商不可時,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告状……。

朱某涵于2009年6月19日與案外人谭某辉签定《存量衡宇交易合同》,采辦座落于“海淀區A号”的衡宇,合同代價显示為45万元。据各方當事人确認,该合同中所涉衡宇即系本案中的A号衡宇。

朱某涵、齐某峰提交的《某銀行小我谋劃告貸合同》显示:2015年6月25日,朱某涵(甲方、告貸人、典質人)、齐某峰(甲方、配合告貸人)從某銀行股分有限公司告貸160万元,告貸刻日為60個月,自2015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貸款年利率為7.15%,還款方法為按月還息,每一年奉還20%本金典質人供给的典質物评估價值為2662000元。

朱某涵、齐某峰提交的公證书显示:2015年4月29日,朱某涵(甲方、受信人、典質人)與某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乙方)签定《某銀行小我房產典質综合授信及最高额典質合同》,重要内容為:乙標的目的甲方供给160万元貸款,甲方以其名下位于“海淀區A号”衡宇作為典質,典質物评估價值為2662000元,典質物担保范畴包含貸款本金及响應的利錢、罚息、违约金、侵害补偿金及為實現债权而產生的一切用度之和。典質物共有人齐某峰亦在该合同上具名。

2016年11月29日,朱某涵與案外人签定《存量衡宇交易合同》,将A号衡宇出售,合同显示衡宇成交代價為260万元。

朱某涵名下账号明细显示:自2015年7月25日起頭,该账户每個月了偿貸款,金额不等。2016年10月13日,朱某涵經由過程该账户向某銀行還款1283952元,朱某涵主意系用賣房所得金錢举行還款,這是最後一笔還款,至此160万元告貸已了债终了。

朱某涵、齐某峰提交《小我貸款结清證實》一份,题名時候為“2018年06月27日”,内容為“告貸人朱某涵于2015年06月25日在我行打點了貸款,貸款金额(大写)為人民币壹佰陸拾万元整;该笔貸款已于2016年10月13日全数還清本息。”

就周某霖告状齐某峰、王某君、西梅飲,赵某英民間假貸胶葛一案,本院曾做出裁决。後周某霖不平一审裁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书,确認2006年7月4日,周某霖與齐某峰、王某君及赵某英签定《還款协定》,载明因齐某峰、王某君欠周某霖48万元(已還1.8万元),齐某峰、王某君包管與本协定見效後本月起每個月30日前了偿周某霖4000元,共116個月還清本金,即于2016年2月25日前每個月了偿4000元,2016年3月25日前還清余款2000元;若是齐某峰、王某君累计3次不克不及定期還款,周某霖有权决议所有欠款當即到期,齐某峰、王某君另须付出周某霖5万元作為违约金;

二审裁决認為《還款协定》正當有用,该《還款协定》签定時,齐某峰、王某君尚欠周某霖46.2万元,厥後王某君陸续還款8.4万元,故齐某峰、王某君尚欠周某霖告貸37.8万元;二审裁决齐某峰、王某君于该裁决見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周某霖欠款37.8万元,付出违约金5万元。後周某霖该案申请本院强迫履行,後裁定书,载明周某霖與王某君告竣履行息争:1、周某霖赞成本院将王某君已冻结账户中的2542.75元扣劃并發回周某霖账户,以後當即消除對王某君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2、因周某霖已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王某君一次性给付5万元,周某霖承認王某君已實行终了,周某霖現申请不将王某君信息纳入失期被履行人名单及不采纳限定消费辦法。本院依法查封齐某峰名下車辆,查封刻日两年,除上述財富外,本院未發明其他可供履行的財富,周某霖暂不克不及向本院供给齐某峰的下降及其他可供履行的財富线索。今朝该案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前提,故裁定闭幕本次履行步伐。

裁判成果

驳回原告周某霖全数诉讼哀求。

房產状師靳雙权點评

本案系债权人撤消权胶葛,根据劃定,因债務人抛却其到期债权或無偿讓渡財富,對债权人造成侵害的,债权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務人的举動。债務人以较着分歧理的低價讓渡財富,對债权人造成侵害,而且受讓人晓得该情景的,债权人也能够哀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務人的举動。撤消权的行使范畴以债权人的债权為限。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需要用度,由债務人包袱。

關于周某霖是不是系债权人的問题,系本案第一個争议核心,法院認為,固然《仳離协定书》建立時,相干裁决书并未作出,可是裁决书确認2006年7月4日時齐某峰、王某君欠周某霖46.2万元,至裁决時還没有還清,尚欠37.8万元,是以《仳離协定书》建立時,周某霖系法令劃定的债权人,齐某峰系该條劃定的债務人。

至于周某霖哀求撤消案涉《仳離协定书》中A号衡宇归朱某涵所有,欠銀行的衡宇残剩貸款本息由朱某涵賣力了偿的商定的来由是不是充實,系本案第二個争议核心,對此法院阐述以下:

第一,按照本案現有證据及朱某涵與齐某峰自認的究竟,A号衡宇系朱某涵與齐某峰的伉俪配合財富,A号衡宇典質担保的朱某涵與齐某峰對某銀行的160万元貸款债務亦系朱某涵與齐某峰的伉俪配合债務。

第二,《仳離协定书》中關于伉俪配合財富分派的問题,除A号衡宇及该衡宇所担保的债務外,均商定各自的债权债務和储备、小我物品、东西等归各自所有,是以,齐某峰是不是存在無偿讓渡財富或以较着分歧理低價讓渡財富的举動,理當從A号衡宇及其所担保债務的分派上来果断。

按照朱某涵、齐某峰提交的《存量衡宇交易合同》,kubet,A号衡宇在2016年10月由朱某涵出售给案外人,代價為260万元。在周某霖未提交其他證据證實A号衡宇價值的环境下,法院認為可以参照该代價認定A号衡宇的財富價值。

按照前述《某銀行小我谋劃告貸合同》商定的還款方法及账户明细,在2015年10月27日對A号衡宇举行朋分時,A号衡宇典質担保的160万元貸款仅了偿了4個月的利錢,尚余160万元本金和56個月的利錢未還,该部門應系朱某涵與齐某峰的伉俪配合债務;齐某峰抛却A号衡宇財富权力的同時,亦再也不實行160万元貸款本息的還款义務,朱某涵亦現實包袱了160万元貸款本息的還款义務。

同時,依照《仳離协定书》第三條的商定,朱某涵賣力糖尿病治療,扶養其與齐某峰的未成年後代一人,将A号衡宇归朱某涵所有系出于赐顾帮衬女方和為女方扶養後代糊口的必要。按照《劃定,仳離時伉俪財富由两邊协定處置,依照赐顾帮衬後代和女方权柄的原则举行分派,合适法令劃定的基来源根基则。

是以,按照本案現有證据,《仳離协定书》中第三條第4項的商定其實不组成齐某峰無偿讓渡財富或以较着分歧理低價讓渡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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