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被告尹某系同村朋侪瓜葛,2018年3月23日原告經由過程软件转账方法借给被告50000元,两邊口頭商定了年利率24%的利錢尺度。2019年10月21日,被告無力奉還告貸本金及利錢,向原告向某出具借单一份,借单载明“告貸人尹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出借人向某告貸人kubet đang nhập,民币55000元,告貸刻日為一年,告貸利錢13200”,借单還商定了如到期未還清本息按100元/天付直播器材,出违约金,出借報酬實現债权而發生的用度由告貸人承當。被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原告付出了利錢20000元。2021年9月6日,被告無力奉還上述到期告貸及利錢,經两邊协商签定《衡宇交易协定》一份,被告将其位于某還建點35栋3单位701号楼還建房以220000元代價賣给原告,原告抵扣被告以前所欠的告貸本息後,另付出给被告150000元。原告向被告付出150000元後,请求被告腾退衡宇未果,故而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