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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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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2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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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
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告貸合同胶葛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會會商經由過程 2021年11月9日公布)
關頭词 民事/金融告貸合同/未打點典質挂号/ 补偿责任/错误
裁判要點
以不動產供给典質担保,典質人未依典質合同商定打點典質挂号的,不影响典質合同的效劳。债权人根据典質合同主意典質人在典質物的價值范畴内承當违约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典質权人對未能打點典質挂号有错误的,响應减轻典質人的补偿责任。
相干法條
1.《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第15條(注:現行有用的法令為《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5條) ;
2.《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第113條第1款、第119條第1款(注:現行有用的法令為《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第584條、第591條第1款)。
根基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如下简称中信銀行东莞分行)與东莞市华丰厚塑料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华丰厚公司)、东莞市亿陽信通团體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亿陽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如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定《综合授信合同》,商定中信銀行东莞分举動亿陽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厚公司供给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利用刻日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為担保该合同,中信銀行东莞分行于同日與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陽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厚公司、东莞市怡联商業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怡联公司)、东莞市力宏商業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力宏公司)、东莞市同汇商業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同汇公司)别離签定了《最高额包管合同》,商定:高力信公司、华丰厚公司、亿陽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為上述時代的貸款本息、實現债权用度在各自包管限额内向中信銀行东莞分行供给連带包管责任。同時,中信銀行东莞分行還别離與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签定了《最高额典質合同》,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赞成為中信銀行东莞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時代對亿陽公司等授信發生的债权供给最高额典質,担保的主债权限额均為4亿元,担保范畴包含貸款本息及相干用度,典質物包含:1.陈志华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產及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中堂汽車站旁的一栋综合楼(未获得不動產挂号證书);2.陈志波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东兴路东一巷面积為4667.7平方米的地皮利用权及地上修建物、位于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面积為30801平方米的地皮利用权、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面积為12641.9平方米的地皮利用权(均未获得不動產挂号證书);3.陈仁兴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衡宇;4.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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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房產。以上不動產均未打點典質挂号。
另,中信銀行东莞分行于同日與亿陽公司签定了《最高额权力質押合同》《應收账款質押挂号协定》。
基于《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銀行东莞分行與华丰厚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19日别離签定了《人民币活動資金貸款合同》,商定:中信銀行东莞分举動华丰厚公司别離供给25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活動資金貸款,貸款刻日别離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5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2日。
东莞市房產辦理局于2011年6月29日向东莞市各金融機构發出《關于明白房地產典質挂号有關事項的函》(东房函〔2011〕119号),内容為:“东莞市各金融機构:因為汗青遗留問题,我市存在一些地皮利用权人與衡宇產权人纷歧致的衡宇。2008年,住建部出台了《衡宇挂号法子》(扶植部令第168号),此中第八條明白劃定‘打點衡宇挂号,理當遵守衡宇所有权和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权力主體一致的原则’。是以,上述衡宇在申请所有权转移挂号時,必需先使衡宇所有权與地皮利用权权力主體一致後才能打點。為了防止典質人在實現该類衡宇典質权時,因没法在房管部分打點衡宇所有权转移挂号而致使正當长處没法获得保障,按照《物权法》《衡宇挂号法子》等相干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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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我局進一步明白房地產典質挂号的有關事項,現函告以下:1、地皮利用权人與衡宇產权人纷歧致的衡宇需打點典質挂号的,必需在衡宇所有权與地皮利用权权力主體获得一致後才能打點。2、今朝我市個體金融機构因為履行先放款再到房地產辦理部分申请打點典質挂号,發生了一些不需要的抵牾胶葛。為了削减金融機构信貸危害和信貸抵牾胶葛,我局建议各金融機构在平常打點房地產典質貸款申请時,應當真审查典質房地產的衡宇所有权和地皮利用权权力主體是不是一致,再决议是不是發放该笔貸款。如對房地產权属存在疑難,可咨询房地產辦理部分。3、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长處,我局将從2011年8月1日起,對所有以自建衡宇申请打點典質挂号的营業,请求申请人必需同時提交地皮利用权證。”
中信銀行东莞分行依约向华丰厚公司發放了7000万貸款。但是,华丰厚公司自2014年8月21日起未能定期付息。中信銀行东莞分行提起本案诉讼。哀求:华丰厚公司奉還全数貸款本金7000万元并付出貸款利錢等;陈志波、陈志华、陈仁兴、梁彩霞在典質物價值范畴内承當連带补偿责任。
裁判成果
廣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裁决:1、东莞市华丰厚塑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了偿告貸本金7000万元、利錢及复利并付出罚息;2、东莞市华丰厚塑料有限公司补偿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付出的状師费13万元;3、东莞市亿陽信通团體有限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力宏商業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汇商業有限公司、东莞市怡联商業有限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在各自《最高额包管合同》商定的限额范畴内就第1、二判項肯定的东莞市华丰厚塑料有限公司所负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债務范畴内承當連带了债责任,包管人在承當包管责任後,有权向东莞市华丰厚塑料有限公司追偿;4、陈志华在位于廣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中堂汽車站旁的一栋综合楼、陈志波在位于廣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东兴路东一巷面积為4667.7平方米的地皮利用权及地上修建物(面积為3000平方米的三幢室第)、位于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面积為30801平方米的地皮利用权、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面积為12641.9平方米的地皮利用权的價值范畴内就第1、二判項肯定的东莞市华丰厚塑料有限公司所负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债務的未受了债部門的二分之一范畴内承當連带补偿责任;5、驳回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哀求。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提出上诉。廣东省高档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6)粤民终1107号民事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不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425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民事裁决:1、撤消廣东省高档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07号民事裁决;2、保持廣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裁决第1、2、3、四項;3、撤消廣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裁决第五項;4、陈志华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衡宇價值范畴内、陈仁兴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衡宇價值范畴内、梁彩霞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衡宇價值范畴内,就廣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裁决第1、二判項肯定的东莞市华丰厚塑料有限公司所欠债務未了债部門的二分之一范畴内向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承當連带补偿责任;5、驳回中信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哀求。
裁判来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第十五條劃定:“當事人之間订立有關設立、變動、讓渡和歼灭不動產品权的合同,除法令還有劃定或合同還有商定外,自合同建立時見效;未打點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劳。”本案中,中信銀行东莞分行别離與陈志华等三人签定的《最高额典質合同》,商定陈志华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衡宇、陈仁兴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衡宇、梁彩霞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衡宇為案涉债務供给担保。上述合同内容系两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暗示,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迫性劃定,應為正當有用。固然前述典質物未打點典質挂号,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第十五條之劃定,该究竟其實不影响典質合同的效劳。
依法建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备法令束缚力,當事人理當依照合同商定實行各自义務,不實行合同义務或實行合同义務不合适商定的,應根据合同商定或法令劃定承當响應责任。《最高额典質合同》第六條“甲方声明與包管”商定:“6.2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典質物具有彻底的、有用的、正當的所有权或處罚权,需依法获得权属證實的典質物已依法获發全数权属證實文件,且典質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6.4 設立本典質不會遭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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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限定或不會造成任何分歧法的情景。”第十二條“违约责任”商定:“12.1 本合同見效後,甲乙两邊均應實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務,任何一方不實行或不彻底實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務的,理當承當响應的违约责任,并补偿由此给對方酿成的丧失。12.2 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條所出声明與包管不真實、不许确、不完备或成心令人误會,给乙方造成丧失的,應予补偿。”按照上述商定,陈志华等三人應确保案涉房產可以或许依法打點典質挂号,不然應承當响應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陈志华等三人還没有获得案涉衡宇所占地皮利用权證,因房地权属纷歧致,案涉衡宇未能打點典質挂号,典質权未依法設立,陈志华等三人组成违约,應根据前述商定补偿由此给中信銀行东莞分行酿成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劃定:“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合同义務或實行合同义務不合适商定,给對方造成丧失的,丧失补偿额理當至關于因违约所酿成的丧失,包含合同實行後可以得到的长處,但不得跨越违背合统一方订立合同時预感到或理當预感到的因违背合同可能酿成的丧失。”《最高额典質合同》第6.6條商定:“甲方许诺:當主合同债務人不實行到期债務或產生商定的實現担保物权的情景,不管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债权是不是具有其他担保(包含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務人本身供给物的担保、包管、典質、質押、保函、备用信誉證等担保方法),乙方有权直接哀求甲方在其担保范畴内承當担保责任,無需行使其他权力(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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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先行處理主合同债務人供给的物的担保)。”第8.1條商定:“依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2款肯定的债務實行刻日届满之日债務人未按主合同商定實行全数或部門债務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商定處罚典質物。”在《最高额典質合同》正常實行的环境下,當主债務人不實行到期债務時,中信銀行东莞分行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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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求就典質物優先受偿。本案典質权因未打點挂号而未設立,中信銀行东莞分行没法實現典質权,丧失客觀存在,其丧失范畴至關于在典質財富價值范畴内华丰厚公司未了债债務数额部門,并可依约直接哀求陈志华等三人举行补偿。同時,按照本案查明的究竟,中信銀行东莞分行對《最高额典質合同》没法實行亦存在错误。东莞市房產辦理局已于2011年明白函告辖區各金融機构,房地权属纷歧致的衡宇不克不及再打點典質挂号。据此可以認定,中信銀行东莞分行在2013年签定《最高额典質合同》時對付案涉衡宇没法打點典質挂号的环境理當知情或理當可以或许预感。中信銀行东莞分行作為以信貸营業為主营营業的專業金融機构,應比一般债权人具有更高的审核能力。相對付此前曾就案涉典質物打點過典質挂号的陈志华等三人来讲,中信銀行东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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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更高的果断能力,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務。中信銀行东莞分行未尽到公道的审查和注重义務,對典質权不克不及設立亦存在错误。同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违约後,對方理當采纳得當辦法避免丧失的扩展;没有采纳得當辦法导致丧失扩展的,不得就扩展的丧失请求补偿”的劃定,中信銀行东莞分行在通晓案涉衡宇没法打點典質挂号後,没有采纳低落授信额度、请求供给弥补担保等辦法避免丧失扩展,可以得當减轻陈志华等三人的补偿责任。综合斟酌两邊當事人的错误水平和本案详细环境,酌情認定陈志华等三人以典質財富價值為限,在华丰厚公司還没有了债债務的二分之一范畴内,向中信銀行东莞分行承當連带补偿责任。
(見效裁判审讯职员:高燕竹、张颖新、刘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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