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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房屋母親去世,父親再婚,子女與继母遗產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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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1.裁决北京市昌平區F号衡宇中秦某英的50%份额由原告担當,归原告所有;2.裁决北京市昌平區院内楼房属于秦某英的份额由原告担當,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依法由原被告别離承當。

究竟和来由:原告與被担當人秦某英(2020年归天)在2012年3月5日挂号成婚,两邊均系再婚,婚後無後代。被担當人秦某英與原告成婚前,與别人育有两女。秦某兰系秦某英與赵某莉之女,秦某桦系秦某英與王某之女。秦某英的父親秦某贤于1962年归天,其母徐某彩于1996年归天。秦某贤與徐某彩共生養後代五人:长女秦某芝、二女秦某玉、三女秦某湘、宗子秦某鑫、二子秦某英。秦某贤與徐某彩伉俪归天後,留有北京市昌平區的院落一處,院内有北房5間、西房2間、东房1間,此中西房2間為秦某湘所建,其余衡宇為秦某贤與徐某彩的遗快眠枕,產。

2006年10月,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與秦某英签定《分炊协定》,商定将北京市昌平區院内原有衡宇撤除并新建楼房。建房由秦某英垫資,楼房建成後归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秦某英配合所有。同時楼房建成後由秦某英出租,房錢收益用于补充秦某英所垫付資金。秦某英與王某伉俪瓜葛存续時代购得北京市昌平區F号衡宇。秦某英與王某诉讼仳離前王某為转移財富将前述財富出售别人,故仳離時未對前述財富举行朋分處置。同時,因北京市昌平區院的楼房触及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的財富权柄,故秦某英與王某仳離時亦未對前述楼房朋分處置。

秦某英就王某為仳離藏匿財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認無效之诉,人民法院裁决确認出售北京市昌平區F号衡宇举動無效,并裁决案外人共同将该衡宇過户到王某名下。後秦某英為朋分北京市昌平區F号衡宇、北京市昌平區院的楼房提起仳離後財富胶葛之诉,诉讼進程中秦某英因病归天,人民法院裁定终止诉讼。2020年5月3日,秦某英立下遗言,其名下所有財富由曾某担當。

原告認為,北京市昌平區F号衡宇系秦某英與王某的伉俪配合財富,北京市昌平區院的楼房系秦某英與王某、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的共有財富。前述財富中属于秦某英的財富部門在其归天後成為遗產。現原告根据秦某英的遗言提告状讼,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酵素梅子,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配合辩称,咱們几個有分炊协定,應當依照协定實行,H号院内楼房應當属于咱們五人配合共有,每人五分之一。

秦某兰辩称,我認為秦某英的遗言不是他的真實意愿,他生前说老房拆迁房给我,也有给秦某桦的,小產权给原告,也在5月上旬中旬過户给原告了。以前我父親写過把老房给我一部門的许诺。我認為秦某英不會将所有的工具都留给原告。

秦某桦、王某經本院正當傳唤未到庭加入诉讼,视為其抛却答辩的权力。

法院查明

秦某英與赵某莉原系伉俪瓜葛,二人于1981年10月成婚,生養一女秦某兰,二人于1994年8月經本院調處仳離。秦某英于1995年12月2日與王某挂号成婚,生養一女秦某桦,二人于2010年11月經本院裁决仳離。秦某英與曾某于2012年3月5日挂号成婚,婚後無後代,秦某英于2020年5月30日灭亡。秦某英之怙恃秦某贤、徐某彩别離于1962年、1996年灭亡。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系秦某英的兄弟姐妹。

位于北京市昌平區F号衡宇(如下简称F号衡宇)系王某作為買方于2000年3月1日與昌平县Z公司(賣方)签定《购房协定》,以本錢價67142.41元采辦的公有住房,2000年8月19日,王某获得该衡宇所有权證,2009年5月8日,王某在秦某英不知情的环境下,與王某玲(王某之姐)签定《存量衡宇交易合同》,将该衡宇賣與王某玲。2009年5月26日,王某玲领取涉案衡宇的衡宇所有权證书。

2011年,秦某英将王某、王某玲诉至法院,请求确認王某與王某玲于2009年5月8日签定的有關该衡宇的交易合同無效。本認為F号衡宇系秦某英與王某婚後所采辦,應認定為伉俪配合財富,秦某英與王某對衡宇配合享有所有权。王某在未經秦某英赞成的环境下,私行将衡宇讓渡给王某玲,侵害了秦某英的正當权柄,且二被告未能举證證實王某玲買受衡宇系善意获得,故支撑了秦某英的诉讼哀求,确認王某和王某玲就F号衡宇的交易合同無效。

秦某英又于2018年告状王某、王某玲,请求王某玲协助将F号衡宇過户回原挂号状况。本院裁决王某玲协助秦某英将F号衡宇所有权人變山楂茶,動挂号回王某。現F号衡宇挂号在王某名下,由王某占据利用。

北京市昌平區院(如下简称H号院)宅基地挂号的利用权報酬徐某彩,该院内原有北房五間、西房两間、东房一間。2006年10月1日,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與秦某英签定《分炊协定》,内容以下:“徐某彩(于1996年归天)與丈夫秦某贤(于1962年归天)有後代五人,即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秦某英。徐某彩、秦某贤有宅院一所座落于北京市昌平區,現有北房五間、西房两間、东房一間。此中北房五間西侧两間系秦某湘所有,其余衡宇系协定人共有。

經协定人协商一致,告竣以下协定條目以便配合遵照:1、将原有秦某湘及全部协定人共有的衡宇撤除并翻建為四层楼房一套。2、所有楼房由秦某英垫資并组织兴修。楼房建成後归协定人配合共有。楼房谋劃所得归秦某英所有,用以折抵建房所垫付的用度,楼房遇拆迁時,谋劃收入不足抵建房费時,不足部門由秦某英承當。3、协定人共有的楼房遇占地拆迁所得抵偿款由协定人均匀朋分,抵偿款包含谋劃丧失抵偿款。4、本协定自协定人具名之日起見效。”2008年頭,秦某英與王某出資将H号院内衡宇翻建為四层楼房,所建楼房資金由秦某英和王某向别人告貸66万元。

2010年,王某告状秦某英仳離,请求朋分H号院内四层楼房,该案审理中,秦某英提交于2006年與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签定的《分炊协定》,称四层楼房系與兄弟姐妹共有,并不是與王某的伉俪配合財富。王某對《分炊协定》不予承認,称未見過该分炊协定,该协定應為秦某英捏造。本院經审理認為,两邊對H号院内的四层楼房存有争议,法院不宜在仳離诉讼中确認该《分炊协定》的效劳進而朋分该楼房,當事人可另行解决。

關于王某请求與秦某英配合了偿2007年盖房時代所借的66万元一节,法院認為王某供给了充實的證据,秦某英無相反證据,故本院作出裁决书确認了秦某英、王某在扶植H号院楼房時代构成的债務66万元属伉俪配合债務,裁决二人各了偿33万元。王某不平该裁决,提出上诉,请求裁决H号院内四层楼房归王某所有,同時,王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判定申请,申请對《分炊协定》所用纸张的出品日期及所写文字和每小我的署名笔迹写成的日期举行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未在一审法院审理時代提交上述书面申请,不属于二审新的證据,故對其申请不予准予。

同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認為H号院内楼房可能涉登科三人的权柄,不宜在仳離诉讼中确認该《分炊协定》泰國透骨膏,的效劳進而朋分衡宇,终极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經扣問,曾某認為该《分炊协定》中的具名并不是秦某芝、秦某湘、秦某玉、秦某鑫本人具名,經本院释明,曾某對该《分炊协定》是不是當事人本人具名不提出判定申请。當事人報告H号院内四层楼房現由王某占据利用。

庭审中,秦某兰提交《分炊单》一份,内容為:現座落在H号院,有北房五間、西房两間。宅院属徐某彩所有,该人于1996年病故。该房產权属于秦某英、秦某湘姊妹二人配合所有。秦某英有一女兒秦某兰。現赞成将上述房產中西房两間讓给女兒秦某兰利用,自力糊口。此分炊单一式二份,具名見效。题名處,秦某兰、秦某英、秦某湘均具名捺印,日期為2009年6月30日。

秦某兰以此證實秦某英為了给秦某兰落户,赞成给秦某兰两間房。曾某對该《分炊单》的真實性不予承認,認為2009年H号院内已翻建為四层楼房,且與秦某英在與王某仳離案件中報告该衡宇系兄弟姐妹五人共有的定見纷歧致,该《分炊单》只是為秦某兰打點户口用,不代表朋分衡宇產权。秦某湘認為2009年院内老房已不存在了,没法分给秦某兰。秦某芝、秦某玉、秦某鑫均不承認该《分炊单》。

庭审中,曾某提交秦某英自书遗言一份,内容為:“我是秦某英,我立遗言以下:在我归天後,属于我秦某英的財富权柄、財富长處全数归老婆曾某小我零丁享有。立遗言人秦某英,2020年5月3日”,同時,曾某提交视频一段,内容系秦某英书写上述遗言的進程。對付该遗言及视频,秦某芝、秦某湘、秦某玉、秦某鑫及秦某兰認為,视频显示秦某英是照着已写好的一份抄的,在没有家人在场的环境下,即即是秦某英写的也是遭到勒迫写的。另查,1994年8月,赵某莉告状秦某英仳離,本院作出調處书,調處两邊仳離,關于配合財富:……;衡宇(家庭配合共有財富除外)归秦某英所有。

裁判成果

1、位于北京市昌平區F号的衡宇由王某享有50%的份额,属于秦某英的50%份额由曾某担當;

2、位于北京市昌平區院内的楼房由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各享有20%份额,王某享有10%份额,属于秦某英的10%份额由曾某担當;

3、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哀求。

房產状師靳雙权點评

遗產是公民灭亡時遗留的小我正當財富。担當起頭後,依照法定担當打點;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担當或遗赠打點;有遗赠抚養协定的,依照协定打點。公民可以立遗言将小我財富指定由法定担當人的一人或数人担當。本案的争议核心為秦某英的遗產范畴及秦某英订立《遗言》的效劳。

關于秦某英的遗產范畴。法院認為,伉俪在婚姻瓜葛存续時代所得的配合所有的財富,除有商定的之外,若是朋分遗產,理當先将配合所有的財富的一半分出為配頭所有,其余的為被担當人的遗產。遗產在家庭共有財富當中的,遗產朋分時,理當先分出别人的財富。

F号衡宇系秦某英和王某婚姻瓜葛存续時代出資采辦,且經法院裁决书确認,F号衡宇系秦某英、王某的伉俪配合財富,現秦某英灭亡,F号衡宇中50%的份额属于王某,50%的份额作為秦某英的遗產應由其担當人担當。關于H号院内衡宇,按照秦某英與赵某莉仳離時告竣的調處协定關于衡宇归属的認定、秦某英與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告竣的《分炊协定》及當事人報告,可以認定H号院原有北房五間中的三間、西房两間、东房一間為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秦某英共有,北房西侧两間為秦某湘所有。

2006年,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秦某英告竣《分炊协定》對其共有財富举行了處罚,该《分炊协定》系各共有人的真實意思暗示,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迫性劃定,應属正當有用。秦某英亦依照该协定商定,将原有衡宇翻建成為了四层楼房,该楼房應由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秦某英配合共有。在秦某英灭亡後,應析出其他共有人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每人五分之一的共有份额,残剩五分之一份额應為秦某英與王某的伉俪配合財富,故應析出王某十分之一的份额,残剩十分之一的份额作為秦某英的遗產,由其担當人担當。

關于秦某兰提交的《分炊单排便秘瘦身飲品,》的性子及效劳,從该《分炊单》的内容看,2009年H号宅院内的平房已被翻建為楼房,客觀上没法再分给秦某兰两間西房。且该内容與2006年秦某英與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签定的《分炊协定》内容亦相抵牾,秦某兰亦報告该《分炊单》系為其打點落户用,故该《分炊单》不克不及發生朋分房產的法令效劳,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秦某英于2020年订立的《遗言》的效劳。當事人對本身提出的诉讼哀求所根据的究竟或辩驳對方的诉讼哀求所根据的究竟,理當供给證据加以證實,但法令還有劃定的除外。在作出裁决前,當事人未能供给證据或證据不足以證實其究竟主意的,由负有举證责任确當事人承當晦气的後果。遗言必需合适响應的情势请求。该《遗言》情势上属自书遗言,自书遗言理當由遗言人親笔书写,签名,注来岁月日,秦某英书写的《遗言》合适法定的情势要件。

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秦某兰暗示秦某英系受勒迫书写该遗言,但其未提交證据予以證實,連系原告提交的视频,法院認為現有證据没法證實秦某英系受勒迫而订立该遗言,對付秦某芝、秦某玉、秦某湘、秦某鑫、秦某兰的该項定見,法院不予采信。同時,亦没有證据證實秦某英在书写遗言時存在神态、意識上的精力停滞及并不是秦某英的真實意思暗示,是以,秦某英自书的遗言合适法令劃定的要件,正當有用。

按照秦某英所立遗言,其財富均由曾某担當,故曾某根据遗言请求担當秦某英的遗產具备究竟和法令根据,法院予以支撑。遗產朋分理當有益于出產和糊口必要,不房屋二胎, 侵害遗產的功效。不宜朋分的遗產,可以采纳折價、得當抵偿或共有等法子處置。曾某主意担當的遗產触及两處不動產,曾某未提出得當的朋分方案,请求法院确認担當的份额,法院不持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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