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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海南公司诉海口市琼山區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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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12 23:48: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诉讼證据若干問题的劃定》第七十條劃定,見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認的究竟,可以作為定案根据。可是,若是發明裁判文书或判决文书認定的究竟有重大問题的,應傍邊止诉讼,經由過程法定步伐予以改正後規复诉讼。所谓“見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認的究竟”,是指見效裁判的主文确認的究竟,和直接影响見效裁判主文效劳的根本究竟。與裁判主文效劳無關的其他究竟,不属于该條劃定的欠亨過法定接濟路子予以改正不得否認的究竟。

人民法院的見效裁决确認的究竟,是具备對世的法令效劳的,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必需保護人民法院見效裁判的权势巨子性和履行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對被诉行政举動究竟审查的法则,一样合用于行政构造行使行政权柄的勾當。行政构造作為行使法令付與的行政权柄的國度公权利构造,作出行政举動時,認定究竟和處置成果一样不得與人民法院見效裁决确認的究竟相冲突,更不克不及故障見效裁判的履行。行政构造作出行政举動,發明必要期待人民法院見效裁判成果的,理當連结近况,在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後,才能依法作出處置,不得私行處理。

2.《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條劃定,人民法院颠末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務的,裁决被告實行给付义務。作為款項给付案件,人民法院享有彻底统领权,理當按照行政诉讼法前述的劃定,作出具备详细给付内容的實體裁决,不克不及以實行裁决替換给付裁决。人民法院审理款項给付案件,仅仅审查被告行政构造是不是负有给付义務,不去审查理當给付的详细項目、数额,简略裁决期限實行给付义務,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一條關于行政诉讼本色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標,违背第七十三條“裁决被告實行给付义務”的法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區人民當局。居處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區。

法定代表人王和娇,區长。

行政构造賣力人张開國,區委副調研员、红城湖棚改批示部批示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朱**凤,北京德和衡(海口)状師事件所状師。

拜托代辦署理人吴坤卿,海南上哲状師事件所状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國信达資產辦理股分有限公司海南省份公司。居隱形矯姿帶,處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區。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总司理。

拜托代辦署理人马东瑞,海南懋公状師事件所状師。

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區人民當局(如下简称琼山區當局)因被申请人中國信达資產辦理股分有限公司海南省份公司(如下简称信达海南公司)诉其不實行付出地皮征收抵偿款给付义務一案,不平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琼行终60号行政裁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构成合议庭举行审查,并于2019年3月28日组织各方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第二法庭開庭扣問,再审申请人琼山區當局的行政构造賣力人张開國、拜托代辦署理人朱**凤、吴坤卿,被申请人的拜托代辦署理人马东瑞,到庭加入開庭扣問勾當。案件現已审查闭幕。

1993年12月24日,交通銀行海南省份行(如下简称交行海南分行)與海南銀通實業公司(如下简称銀通公司)签定《典質告貸合同》,商定銀通公司向交行海南分行告貸1500万元,金成公司和琼山市府城镇府城管區(如下简称府城管區)以涉案红城湖邊17亩地皮為该笔貸款供给典質担保,并商定告貸如须展期,應在到期10日内向貸款方申请,有包管方的,應由包管方签订赞成耽误担保刻日的定見;告貸方不定期還款,貸款方有权依法處置典質品抵還貸款。

第二天,金成公司和府城管區向琼山县地皮辦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打點上述地皮典質挂号手续,并向交行海南分行出具《證實》,重要内容:我公司在琼山××××管區北官村經濟社(如下简称北官經濟社)地皮17亩,赞成為銀通公司貸款1500万元做典質,如该公司届時不克不及了偿,由我公司了偿貸款本息的連带责任。请贵行予以打點。1993年12月28日,琼山县人民當局向金成公司、府城管區颁布琼山關節止痛膏,集建(府城)字第04832号团體地皮扶植用地利用證(如下简称04832号地皮證),用地面积12133.68平方米,用處為贸易辦事業用地。1994年1月6日,琼山县地皮辦理局為上述地皮利用权典質打點典質挂号,典質人北官經濟社,典質权人交行海南分行,典質刻日1993年12月25日起至1994年4月24日,典質地块编号為04832号地皮證的编号。

1993年12月29日,交行海南分行與銀通公司在未經金成公司和北官經濟社赞成的环境下,签定《告貸弥补协定》,将告貸利錢由月利率10.98‰提高至13.2‰;于1994年4月23日签定告貸展期三個月的合同,商定将上述1500万元告貸中的1000万元展期三個月(1994年4月25日至7月25日),告貸月利率為10.98‰。1994年11月29日,交行海南分行以銀通公司、金成公司、北官經濟社為被告,以告貸合同胶葛為由,告状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哀求判令銀通公司了偿告貸1500万元本息及罚息,北官經濟社與金成公司承當連带责任。

1995年10月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海中法經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决(如下简称200号一审裁决),裁决:1.銀通公司了偿告貸本金及利錢;2.金成公司對銀通公司的應付金錢承當連带了债责任;3.銀通公司如過期不付清,可依國度的有關劃定處罚北官經濟社、金成公司典質给交行海南分行的17.32亩地皮利用权。金成公司不平,提出上诉。

1996年10月3日,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作出(1996)琼經终字第36号民事裁决(如下简称36号二审裁决),裁决:1.驳回上诉;2.保持200号一审裁决第一項及關于诉讼费的包袱部門;3.變動200号一审裁决第二項為:銀通公司如過期不付清,可依國度有關劃定處罚北官經濟社、金成公司典質给交行海南分行的17.32亩地皮利用权,交行海南分行對處罚该块地皮利用权的價款有優先受偿权;4.變動200号一审裁决第三項為:金成公司在交行海南分行處罚17.32亩地皮典質物後仍不足了债的债权范畴内對銀通公司债務承當連带了债责任。

2000年4月19日,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裁定提级履行,并于2000年5月18日作出(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462-2号民事裁定:1.将被履行人金成公司與北官經濟社联营兴修位于原琼山市府城镇红城湖北侧(荒塘)的17.32亩地皮及地上修建物(即“金成文娱商城”項目)依照评估價值总计1273.632万元以物抵债给交行海南分行,以冲抵金成公司所欠交行海南分行响應债務;2.消除對上述財富的查封。

2001年5月15日,海南省切菜神器,高档人民法院作出(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462-2号协助履行通知书,请求琼山市计劃地皮辦理局将上述地皮過户至好行海南分行名下,并消除對上述地皮的玖天娛樂城,查封。2004年6月7日,中國信达資產辦理公司海口處事處(如下简称信达海口處事處,現信达海南公司)與交行海南分行签定交琼字第098号《债权讓渡协定》,商定交行海南分即将其對债務人銀通公司的债权(1500万元及利錢)讓渡给信达海口處事處。2004年10月19日,交行海南分行出具《資產移交许诺书》,将(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462-2号民事裁定的抵债資產,即涉案地皮利用权及地上修建物随债权移送信达海口處事處。

金成公司不平36号二审裁决,向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5月18日,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作出(2004)琼民监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對该案举行再审。2006年3月21日,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作出(2005)琼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裁决(如下简称12号民事裁决):1.保持36号二审裁决第二項和第三項;2.撤消36号二审裁决第一項和第四項。

2006年11月21日,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作出(2006)琼执字第10-1号民事裁定:1.撤消(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462-2号民事裁定将金成公司與北官經濟社联营兴修位于原琼山市府城镇红城湖北侧(荒塘)的17.32亩地皮及地上修建物(即“金成文娱商城”項目)抵债给交行海南分行的内容,将上述修建物產权規复到原有状况;2.消除對金成公司和府城管區名下12133.68平方米地皮(證号:04832号地皮證)及地上修建物的查封;3.本案闭幕履行。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查察院以12号民事裁决認定案件的基本领實缺少證据證實,合用法令确有毛病,且有新的證据足以颠覆原裁决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

2015年12月2日,琼山區當局作出琼山府(2015)15号關于海口市琼山區红城湖片區棚户區(城中村)革新項目衡宇征收的决议(如下简称15号征收决议),重要内容:1.决议征收红城湖片區棚户區(城中村)革新項目(如下简称红城湖項目)范畴内國有地皮上的衡宇;2.衡宇征收部分海口市琼山區重點項目推動辦理委员會(如下简称琼山區管委會),衡宇征收施行单元海口市琼山區红城湖項目批示部、海口市琼山區國兴街道處事處、海口市琼山區府城街道處事處。

04832号地皮證中挂号的面积17.32亩(约11546.72平方米)地皮在這次征收范畴内。2016年1月11日,海口市琼山區棚户區(城中區)革新批示部(如下简称批示部)在報刊上公布《地皮及修建物权属贰言征询通知布告》,重要内容:金成公司對涉案12133.68平方米地皮及修建物申请征收抵偿,如對涉案地皮及修建物权属有贰言,可自登報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質料。2016年2月17日,信达海南公司向批示部提交《關于海口市红城湖地皮权属贰言的函》,主意涉案地皮及修建物属其所有。

2016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抗73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時代中断原裁决的履行。2016年7月6日,信达海南公司再次向批示部提交《海口市红城湖地皮征收抵偿申请书》,主意涉案地皮及修建物属其所有。2016年7月14日,金成公司的拜托人柯富襦向批示部出具《许诺书》,声明涉案地皮已打點國有地皮證,并许诺未将涉案地皮及房產典質、讓渡,没有被查封,若有上述环境,金成公司将承當法令责任。

同日,琼山區管委會(甲方)與金成公司(乙方)签定《海口市琼山區红城湖道客片區棚户區(城中村)革新項目征收貨泉化安顿协定》,重要内容:甲方征收乙方位于海口市琼山區國兴街道道客社區红城湖夜市衡宇及從属物,地皮面积11761.79平方米,抵偿款合计66854014元。琼山區管委會于2016年8月2日向柯富襦转账73626163元,于2016年8月23日向柯富襦转账230万元。2017年7月,信达海南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哀求判令琼山區當局實行征收抵偿法定职责,向其付出征收抵偿款160629885.94元。

另查明,本案一审受理後,2017年7月21日,琼山區當局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金成公司、柯富襦為第三人加入诉讼。2017年8月7日,案外人陈山向一审法院申请作為第三人加入诉讼。2018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331号再审裁决(如下简称331号再审裁决),以金成公司和北官經濟社均是典質人、涉案典質有用為由,裁决保持12号民事裁决,驳回信达海南公司的其他诉讼哀求。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行初789号行政裁决認為,交行海南分行系涉案地皮的典質权人,其經由過程债权讓渡的方法将涉案债权及担保物权讓渡给信达海南公司,信达海南公司與涉案地皮存在厉害瓜葛,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历。涉案地皮及地上修建物已被琼山區當局征收,琼山區當局负有向被征收人举行征收抵偿的法定职责。金成公司、柯富襦及陈山不是本案需要配合诉讼加入人,與本案處置成果没有直接厉害瓜葛,對琼山區當局、陈山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不予支撑。

琼山區當局征收涉案地皮進程中,收到信达海南公司的征收安顿抵偿款付出申请後,未與信达海南公司协商签定征收安顿抵偿协定、作出回答或阐明,也未转交相干征收部分處置,存在不實行法定职责的情景。今朝涉案民事裁决、履行效劳及涉案地皮权属均處于不肯定状态,信达海南公司没有證据證實其是涉案地皮的正當利用人和產权人相干人,其哀求琼山區當局付出地皮征收抵偿款的前提和来由不可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治療濕疹藥膏,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登科六十九條之劃定,裁决驳回信达海南公司的诉讼哀求。信达海南公司不平,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档人民法院(2018)琼行终60号行政裁决認為,按照涉案民事裁决及民事裁定的裁判事項,涉案地皮以物抵债的方法补偿给交行海南分行,交行海南分行又将涉案地皮权属讓渡给信达海南公司,信达海南公司是11546.72平方米涉案地皮的現實权力人,琼山區當局理當向信达海南公司付出征場中投注表,地抵偿款。信达海南公司哀求法院责令琼山區當局向其付出地皮抵偿款160629885.94元,因本案系實行地皮征收抵偿法定职责之诉,固然已肯定信达海南公司系涉案地皮的征收抵偿权力人,但征收抵偿触及地皮性子與抵偿尺度简直定及协商、签定抵偿协定等事項,法院尚不克不及肯定详细抵偿金额,由琼山區當局按照抵偿尺度處置為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的劃定改判,撤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行初789号行政裁决;琼山區當局于该裁决見效之日起于60日内就04832号地皮證項下11546.72平方米地皮的征收抵偿款事項向信达海南公司作出處置。

琼山區當局申请再审称:1.12号民事裁决只是明白交行海南分行對處罚涉案地皮利用权的代價有優先受偿权,并未裁决交行海南分行获得涉案地皮的权属。再审進程中,12号民事裁决的履行被中断。是以,征收抵偿時,涉案地皮权属不明白,二审認定信达海南公司是涉案地皮的現實权力人毛病。2.1、二审未追加厉害瓜葛人金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步伐违法。哀求依法再审本案,撤消二审裁决,保持一审裁决。

信达海南公司答辩称:(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462-2号民事裁定產生法令效劳時,信达海南公司就已获得涉案地皮的利用权。琼山區當局明知涉案地皮属信达海南公司所有,仍将7000余万元征地抵偿款付给金成公司,属不實行征收抵偿法定职责。哀求驳回琼山區當局的再审申请。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诉讼證据若干問题的劃定》第七十條劃定,見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認的究竟,可以作為定案根据。可是,若是發明裁判文书或判决文书認定的究竟有重大問题的,應傍邊止诉讼,經由過程法定步伐予以改正後規复诉讼。所谓“見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認的究竟”,是指見效裁判的主文确認的究竟,和直接影响見效裁判主文效劳的根本究竟。與裁判主文效劳無關的其他究竟,不属于该條劃定的欠亨過法定接濟路子予以改正不得否認的究竟。

人民法院的見效裁决确認的究竟,是具备對世的法令效劳的,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必需保護人民法院見效裁判的权势巨子性和履行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對被诉行政举動究竟审查的法则,一样合用于行政构造行使行政权柄的勾當。行政构造作為行使法令付與的行政权柄的國度公权利构造,作出行政举動時,認定究竟和處置成果一样不得與人民法院見效裁决确認的究竟相冲突,更不克不及故障見效裁判的履行。

行政构造作出行政举動,發明必要期待人民法院見效裁判成果的,理當連结近况,在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後,才能依法作出處置,不得私行處理。

本案中,見效的12号民事裁决保持36号二审裁决第三項,即:銀通公司如過期不付清(1500万元貸款本息),可依國度有關劃定處罚北官經濟社、金成公司典質给交行海南分行的17.32亩地皮利用权,交行海南分行對處罚该块地皮利用权的價款有優先受偿权。该項裁决内容明白無误地交接:對付涉案17.32亩地皮利用权,交行海南分行享有優先受偿权。2004年10月19日,交行海南分即将涉案权力转移给信达海口處事處,信达海南公司成為12号民事裁决優先受偿权的現實权力人。銀通公司過期未付清貸款本息,琼山區當局在對涉案地皮举行征收抵偿時,理當确保12号民事裁决内容的有用履行。

2016年7月14日,琼山區管委會與涉案地皮的权力人金成公司签定抵偿安顿协定,并没有不妥。可是,因為那時12号民事裁决進入再审,本院331号再审裁决還没有作出,琼山區當局理當提存协定商定的安顿抵偿款,期待本院331号再审裁决作出後,依照331号裁决成果,依法作出處理。可是,在2016年2月17日信达海南公司已向批示部提交书面的权力主意的环境下,本案一审進程中,琼山區管委會别離于2016年8月2日、8月23日,即向金成公司的拜托人柯富襦转账73626163元和230万元,從而致使本院331号再审裁决保持12号民事裁决後,12号民事裁决肯定的信达海南公司1500万元本息優先受偿权不克不及實現。

在此情景下,琼山區當局理當在正當典質的17.32亩地皮利用权應得的征收抵偿款范畴内,依照12号民事裁决,向信达海南公司付出1500万元貸款本息。二审裁决请求琼山區當局期限對涉案地皮的征收抵偿款事項向信达海南公司作出處置,以包管12号見效民事裁决的履行,具备實際的公道性,本院予以支撑。

琼山區當局主意,12号民事裁决只是明白交行海南分行對處罚涉案地皮利用权時有優先受偿权,交行海南分行未获得涉案地皮权属,二审認定信达海南公司是涉案地皮的現實权力人毛病。本院認為,12号民事裁决确切明白的仅仅是對典質的17.32亩地皮利用权的優先受偿权,交行海南分行未获得涉案地皮利用权,哀求付出涉案地皮的全数征收抵偿款,没有究竟按照。可是,法令在庇護地皮利用权正當权柄的同時,對當事人获得的、正當的優先受偿权亦予以充實庇護。

信达海南公司按照12号民事裁决,依法享有在涉案地皮上設定的優先受偿权,這項权力附着在特定的國有地皮利用权上、專属于信达海南公司。琼山區當局征收涉案地皮時,必需保障12号民事裁决肯定的信达海南公司區分其他一般债权人所独有的優先受偿权的實現。不克不及包管该項優先受偿权實現的,加害的不但仅是信达海南公司的正當权柄,更是對司法裁判公信力和权势巨子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需予以改正。是以,二审裁决请求琼山區當局就涉案地皮征收抵偿款事項向信达海南公司作出處置,具备實際的公道性。

琼山區當局的该項申请再审来由不克不及建立。琼山區當局還主意,1、二审未追加厉害瓜葛人金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步伐违法。本院認為,1、二审没有将典質人金成公司追加為第三人确有不當,将金成公司追加為第三人更有益于查明究竟,作出更加清楚明白的裁决。可是,本案的裁决成果是请求琼山區當局對涉案地皮征收抵偿款事項向信达海南公司作出處置,并未對金成公司的权柄作出本色性的晦气處置。只有在琼山區當局依照見效裁决请求,就涉案地皮款的發放從新作出處置時,才會直接影响金成公司的权力。是以,该項步伐瑕疵,未對案件的公道裁决造成晦气影响。以此為由申请再审,来由亦不克不及建立。

理當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條劃定,人民法院颠末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務的,裁决被告實行给付义務。作為款項给付案件,人民法院享有彻底统领权,理當按照行政诉讼法前述的劃定,作出具备详细给付内容的實體裁决,不克不及以實行裁决替換给付裁决。人民法院审理款項给付案件,仅仅审查被告行政构造是不是负有给付义務,不去审查理當给付的详细項目、数额,简略裁决期限實行给付义務,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一條關于行政诉讼本色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標,违背第七十三條“裁决被告實行给付义務”的法定请求。

本案中,信达海南公司哀求给付征收地皮抵偿金,明显属于款項给付案件。二审裁决支撑信达海南公司的诉讼哀求,理當依法裁决琼山區當局期限付出特定金额的金錢,简略裁决琼山區當局期限對涉案地皮征收抵偿款事項向信达海南公司作出處置不當,本院予以斧正。鉴于典質人金成公司、北官經濟社未加入本案1、二审诉讼勾當,金成公司與琼山區管委會签定安顿协定的抵偿范畴與典質范畴是不是一致,信达海南公司按照12号民事裁决理當得到的1500万元本息的补偿款详细数额等究竟尚需琼山區當局進一步伐查清晰,已向金成公司付出的、理當用于優先补偿信达公司债務的金錢也必要由琼山區當局依法追回,本案交由琼山區當局依法作出處置,更有益于問题的一揽子本色化解,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琼山區當局的再审申请不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項劃定的情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的诠释》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劃定,裁定以下:

驳回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區人民當局的再审申请。

审讯长  郭修江

审讯员  杨志华

审讯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布告员       陈虹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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